记者6月5日获悉:省人社厅日前发布通知,围绕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做好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部署相关工作。
通知提出,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
按照要求,用人单位要在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的高温天气下,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室内场所作业。
陕西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合理确定高温天气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引导平台企业与用工合作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督促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
省人社厅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月15日至9月15日(陕北地区为6月15日至8月15日),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列入企业成本费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严禁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记者 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