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西安市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共20条,涉及医保、住房、教育等5方面。
>>起草过程
先后4次书面征求各区县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稿提到,西安市卫生健康委经过认真调研,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医保局,市委金融办、市税务局,起草了《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的实施方案(送审稿)》。先后4次书面征求了13个区县、西咸新区、高新区、浐灞国际港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29条,采纳24条,未采纳5条均已达成一致。
>>目标
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完善有利于积极生育的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育幼等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到2025年,全市积极生育支持政策配套措施基本完善,妇幼健康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有所降低,生育友好氛围更加良好,人口结构不断优化。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4.8个。
到2030年,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更加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家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升。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更加合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请反馈至1005775617@qq.com,邮件主题请标明“公开征求意见”。
二、电话或传真请反馈至西安市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029-86787937(传真)。
三、来信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邮编:710007。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
>>20条具体措施涉及五大方面
1.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体系
1.优化生育全程服务。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体系,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每个县(区)拥有1所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1个危重孕产妇和1个新生儿救治中心。加强高质量产科建设,改善住院分娩条件,提升分娩友好服务水平。
2.强化生殖健康服务。扩大分娩镇痛试点,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升分娩镇痛水平,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加大生殖健康知识宣传和教育力度,减少非意愿妊娠与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
3.提升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增强儿童保健服务能力。加强儿童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布局。开展母婴友好医院和儿童友好医院建设。
2.完善生育待遇保障机制
提高参保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一次性补贴标准至2500元
4.建立灵活适宜的生育休假制度。落实《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假期待遇。支持各用人单位探索实施更加弹性、更加方便家庭照顾婴幼儿的生育休假制度,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帮助职工更好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促进公平就业和职业发展。维护好独生子女家庭权益,外省市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其子女在西安市工作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我省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规定安排其子女休假。
5.完善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逐步优化完善生育保险医保政策体系,将生育费用及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提高参保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一次性补贴标准至2500元。参保职工和居民在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取消住院分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全部报销。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参保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确保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效降低辅助生殖类治疗费用。
6.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推动完善促进妇女就业的制度机制,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严禁设立歧视性条件,促进女性平等就业。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关于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方面的特殊劳动保护相关规定。孕期、哺乳期间非法定事由,不得中断劳动关系,不得变相降低薪酬待遇。持续开展预防性别就业歧视约谈,加强监察执法,依法快速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别劳动保护权益行为。鼓励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特别对因生育原因中断就业的女性,优先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
7.构建生育友好型工作场所。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鼓励有条件区县、开发区结合学位供给情况,探索推动多孩子女同校(园)就读。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的母婴服务设施,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服务。
3.落实住房交通和税收等支持措施
每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两名6周岁以下儿童乘公交车
8.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在公租房分配时,对于多子女家庭分配两室一厅房源,解决其居住问题;对于通过公租房资格审核且审批为公共租赁住房最低租金标准的多孩家庭,在轮侯期间内按照审批人数发放租金补贴;对于通过公租房资格审核且为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多孩家庭,在分配时给予优先分配。
9.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落实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适时出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对购买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
10.落实儿童乘坐城市公共交通优待政策。将西安市儿童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票政策由原“每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30厘米的儿童乘车”调整为“每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两名身高不足130厘米或年龄6周岁以下儿童乘车”,方便多孩家庭出行。
11.发挥税收、金融等支持作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托育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4.进一步完善托育服务体系
推动育幼服务有机嵌入社区
12.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区域以及社区建立托育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办托;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幼儿园建设规划,应规划建设幼儿园的新建小区在其幼儿园开办期间增加3岁以下托班;建立健全幼儿园开设婴幼儿托班的相关政策及监管机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2~3岁普惠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建设托育机构。拓展社区服务功能,推动育幼服务有机嵌入社区。
13.扩大普惠托育供给。建设1所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5所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5个特殊儿童托育点、10个用人单位办托点、100所公办托育机构、110所社区嵌入式普惠托育机构,打造“长安养育”社区嵌入式普惠托育服务品牌,逐步形成“一街一公办”“一社区一机构”托育服务圈。支持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普惠制托位,支持用人单位和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普惠育幼服务,开展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创建活动。
14.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落实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城镇集中供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托育服务事业发展基金,向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各级财政要建立持续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对达标的公办机构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达标普惠机构给予运营补助。
15.制定多种激励奖补措施。对实行二孩三孩托费减免的托育机构,按照实际入托情况给予激励性奖补。
16.提升育幼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市属高校、职业院校开设学前教育及幼儿保育等相关专业,加快培养专业人才。强化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尤其针对小月龄婴幼儿特点,加强对保育员和育婴师的系统专业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17.加大托育服务安全监管。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软硬件建设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提供的育幼服务必须规范。严格落实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伤害预防指南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强部门综合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促进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
18.提高科学育儿能力。多种渠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建立社区家庭育儿指导站,提供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开展线上线下家风家教和家庭健康公益讲座。深化家庭亲子阅读活动,探索0-3岁亲子阅读指导。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扩大家政企业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与家政企业等合作,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员,依托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开展家长课堂、养育照护、入户指导等活动,提高婴幼儿照护能力。充分发挥计生协组织作用,加强农村地区或偏远山区指导员队伍建设,鼓励在涉农区县中心村、城区村改居社区建立“向日葵亲子小屋”,将婴幼儿照护和科学养育理念、知识、服务送进家庭,补齐农村地区优生优育服务短板。
5.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高起点支持新建学校
19.推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实施公办幼儿园扩容提质,通过增加公办学位供给,扩大优质资源总量,全面提升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规范提升,严格准入管理,落实扶持政策,加强监督考核,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可持续发展。到2027年,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60%以上,全市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率达到70%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
20.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深入实施“新优质学校成长计划”,根据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目标,各区县、开发区每年重点打造培养3-5所有发展潜力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通过高起点支持新建学校、改造帮扶基础相对较好学校等方式,按照3年一周期制定新优质学校成长发展规划,加快培养一批群众“家门口”的好学校。加快推进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县)创建工作,满足不同家庭的教育需求。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琳
>>新闻背景
随着各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尤其是工业化、现代化带来的人口生育观念转变等方面的影响,低生育已经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普遍面临的问题,也将成为我国面临的现实问题。
2016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第十八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推动新的生育政策落地见效,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受到群众的热烈欢迎,但同时也反映希望进一步加大生育支持力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满足人民群众新的期盼,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了7个方面20项举措,形成了生育支持政策的基本框架。目前相关的支持措施陆续出台,逐步实施。
2024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以应对老龄化、少子化为重点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建立生育补贴制度,提高基本生育和儿童医疗公共服务水平,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把握人口流动客观规律,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促进城乡、区域人口合理集聚、有序流动。
>>各地做法
延长产假和陪产假
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各省份均延长了产假,并将产假的计算方式调整为“国家规定假期98天+生育奖励假”。目前,各地产假大体上可以分为128天、158天、180天三档,其中,西藏的产假每胎享受一年产假。而配偶陪产假(护理假)时长大体可以分为7天、15天、30天三档。针对异地夫妻,安徽、陕西有延长陪产假的措施,安徽从10天延长至20天,陕西从15天延长至20天。
辅助生殖纳入医保
2023年以来,北京等多地陆续将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此后,多个省份医保部门积极跟进,截至2024年8月1日,已有北京、广西、内蒙古、甘肃、新疆、山东、上海、浙江、江西、青海、吉林、江苏、河北、安徽、海南15个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将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从今年9月1日起,福建、河南、陕西、西藏4个省份也将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可享生育补助
江西从今年1月1日起,住院分娩不再设置起付线,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10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90%。
今年7月1日起,浙江省将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金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近日,安徽合肥市从落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扩大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实行生育津贴“免申即享”、实行新生儿“出生即参保、落地即享受”等7方面,全面完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保障待遇。其中新增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享受生育补助金政策,并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员分娩(含剖宫产)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1200元定额补助统一提高至顺产1600元、剖宫产2400元。(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