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防治新法规解读
新华网陕西频道 2003-05-16 电


嘿,这下看谁还敢 到××小区去。 听说××小区又有8人得非典了

 盐 这两天先不卖, 过两天卖个高价。

咱库房那批过期消毒水这回不愁卖了! 听说防非典用 品可赚钱了……

嘘,别嚷嚷,别耽搁我看电影。阿姨,你不是被隔离了吗?

近日,我国相继出台或公布了三项有关传染病防治与管理的条例、办法或司法解释,引人关注。

  5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76号令,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共6章、54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月13日,卫生部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该《办法》共7章4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自15日起施行。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到了法制化的轨道。而它们在当前抗击非典之际出台,为严格依法防治非典工作提供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突发事件应制定应急预案

  《条例》规定,应在全国范围内和省级行政区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建立防控体系和指挥机构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此外,《条例》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机构。《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瞒报谎报疫情主要负责人撤职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按照这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最迟9小时知晓疫情

  公共卫生应急条例还将疫情报告程序和时限作了严格的限定。据此,国务院最迟9小时内可知晓疫情。

  根据《条例》,最慢的程序是:疫情发现———2小时内报告县卫生局———2小时内报告县政府———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1小时内报告卫生部———立即报告国务院。前后9小时。

  ■发现疫情任何人均可越级上报

  在逐级上报的同时,《条例》规定可以越级上报。县卫生局在向县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同时报告市(地)卫生局和卫生部;县政府在向市(地)政府报告的同时,还可以向省政府报告;国家将公布突发事件报告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通过电话报告疫情。

  此外,应急条例还规定了疫情横向通报制度。卫生部应该及时向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军队通报;发现疫情的省级政府卫生厅应该及时向毗邻省市区卫生厅通报;各知晓疫情的卫生厅要通知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县以上政府的部门知晓疫情要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拒绝隔离治疗将予以强制执行

  《条例》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疫情期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将受罚

  小小的一瓶消毒液一夜间竟翻了几倍的价钱,广大消费者为了防治非典只好任其宰割。今后,这种行为将受刑法重罚。《条例》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根据两高新司法解释,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故意传播传染病最高可判死刑

  按照两高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115条第1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解释还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政府官员防治传染病失职可判3年

  新解释还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409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玩忽职守可判3年以上7年以下

  根据两高新司法解释,在预防、控制非典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者,将被依法判处徒刑。

  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相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销售假劣产品最重判死刑

  解释还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挪用救灾救济款物最高可判7年

  司法解释规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73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疫情期编造恐怖信息可判5年刑

  司法解释还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据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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