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刚才听您说到规范行政行为方面,我觉得这点非常好,也是我们的网友非常关注的,您能不能举一个具体例子,人大在规范行政行为方面做了什么工作?
崔林涛:我们坚持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立法促使政府转变职能,由管理型转变为服务型,政府要更加关注社会事务,推进行政改革,规范行政行为。我们既注意依法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保障行政机关通过必要的行政手段来行使权力,同时也十分注重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一是设权须法定。国家颁布了行政许可法,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许可,没有许可不能行使。二是有权必有责。就是你行使这个权力你要负起相应的责任。第三是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权力的行使和制衡监督是个有机的整体。权力缺乏监督就会出现问题。第四,还有一个违权的问题,行政违法必须要受到追究。比如说你对公民、对法人组织行使权力不符合要求造成损失,就要负责赔偿。这样的话,我们促使行政机关增强服务意识,有效的行使权力,最终保证改革发展顺利进行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我们去年在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时,就明确规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政府财政性资金,必须严格管理。立法中,我们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规定,限制了行政管理部门的乱收费行为,保障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