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交所发布指引:大股东从今日起可动手增持
沪深证券交易所今日分别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对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指引》,相关股东应当在首次增持事实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上市公司于当日或者次日发布增持股份公告。在连续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及2%时,应当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其发布增持股份公告。相关股东应当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自首次增持事实发生后的12个月期限届满后及时公告增持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相关股东首次增持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拟继续增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相关股东还应承诺,在设定的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时间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指引》同时规定,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在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在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股东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相关股东实施增持计划,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规定,如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
相关股东拟在连续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则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以要约收购方式或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后增持该公司股份。 (王璐 屈红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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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发布增持指引 敏感时段大股东不得增持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等规定,沪深交所日前制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要求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遵照执行。
指引适用于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行为。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上述增持股份行为的,应当在首次增持事实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上市公司于当日或者次日发布增持股份公告。
指引明确,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增持人姓名或名称;增持目的及计划;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说明;涉及后续增持的,关于拟继续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增持实施条件(如增持股价区间、增持金额的限制、增持期限、是否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等)以及若增持实施条件未达成是否仍继续增持的情况说明;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深交所特别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连续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及2%时,应当参照以上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其发布增持股份公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自首次增持事实发生后的12个月期限届满后及时公告增持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交易所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拟在连续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要约收购方式或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后增持该公司股份。
交易所表示,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违反该指引规定,深交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等处分。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形的,深交所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证券日报)
大股东的资金占用魔方
在中小板上市的中捷股份由于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5月15日遭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相关公告显示,自2006年起,中捷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蔡开坚指使公司相关人员多次向控股股东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划拨资金。截至去年底违规占资余额达1.7亿元,相应资金月平均占用额约2亿元,中捷控股集团直至2008年4月21日才全部归还所占用资金。
表面上看,中捷股份受处罚似乎与大多数被处罚的公司没有什么差别,“虚假记载”在证券市场上并不少见,在过去甚至还很盛行,但是,导致中捷股份造假的原因,却是经过几年整顿几乎已经很少见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直到中捷股份于2008年4月22日发布《关于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资金导致中捷股份可能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之后,投资者才知道。而占资是投资者最不能容忍的事,因为无论理由“多么充分”,占资本身就是将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的行为。
基于此,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凡是虚假陈述揭露日———2008年4月22日以前买入中捷股份股票并持有且存在损失的投资者,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规占款,一直是监管层近几年来整治上市公司的重点内容,大股东占款的清理工作本应在2006年底前完成,由于一些公司大股东执行不到位,如今仍有30家公司约69.9亿元资金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该统计不包括尚未公布占款规模的九发股份。这其中既有三九医药、中国石化、莲花味精、葛洲坝、上海科技等知名企业,也有因占资被拖至退市边缘的众多ST家族:ST轻骑、ST龙昌、ST重实等等。
不仅如此,中捷股份还可能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例因涉嫌欺诈增发而被推上法庭的公司。
2007年10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中捷股份公司作为发行人,发布了公司增发A股网上发行的公告,并发布了公司A股增发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不超过5000万股的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6.03元。就增发这件事,光大证券作为保荐人发布保荐书,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发布了法律意见书。
有业内人士表示,“这3份文件均只字未提中捷股份1.69亿余元的资金被其控股股东占用的事实。投资者正是基于对这3家公司的信任,才按照发行价格筹集资金从网上公开申购了中捷股份公司增发的新股。没想到,申购的新股开始上市交易后就不明原因地跌破了发行价。一直到2008年4月22日中捷股份公司发布那份公告后,投资者才知道真相。证监会的处罚决定,进一步印证了中捷股份公司在增发新股过程中对投资者申购新股实施了欺诈行为。”
根据《证券法》以及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后,受害投资者可以就其损失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两名投资者对中捷股份等三名被处罚者提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蒋某、王某诉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控股股东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蔡开坚的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两案共涉及股份为42900股,起诉金额合计为206700.61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这意味着“股民因大股东违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而提起民事赔偿的第一案”有望尽快开庭得出结果。统计中捷股份股东的受损情况,预计最快半年后开庭。
目前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的形式更为多样化,手段也更为隐匿。此前多半大股东通过上市公司担保、代为清偿、借款等比较明显的方式进行占款。但如今,不少上市公司大股东在占用款项时,采取多设环节等形式规避监管。如通过大股东关联第三方进行占款;或与上市公司发生大额交易,并让上市公司提前支付大比例预付款;又如大股东购买上市公司产品,而上市公司给予大股东长时间的信用期等。如此种种都加大了对大股东占款的清查难度。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法律尚未单独设置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罪。目前要追究大股东占款的具体责任,仅能从虚假陈述等方面着手。但随着2006年新《公司法》、新《证券法》及《刑法修正案(六)》的施行,从法律层面,我国已建立起从民事诉讼赔偿到刑事追究的一整套体系:
一、《公司法》完善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特别是明确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和利害关系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公司法》第152条所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是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出台后,对于鼓励小股东监督控股股东和高管人员的行为以及遏制我们长期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的现象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二、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对不得虚假陈述作出了规定,如果认定有虚假陈述行为,小股东可根据规定要求赔偿。
三、《刑法修正案(六)》施行后,1.对虚假披露或不按规定披露作出了规定,有该等行为之相关人员可被刑事处罚;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均被认定属于犯罪行为。相关高管人员将因为违反忠实义务而被提起刑事诉讼。
依据法律规定,投资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其因受欺诈误导而实施的申购中捷股份增发新股的行为,请求中捷股份返还投资者申购新股而缴纳的资金,光大证券及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亦因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交易既不是魔鬼,也不是天使。被滥用时就成了魔鬼。(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