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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须保护患者隐私《护士条例》实施
www.sn.xinhuanet.com   2008-05-13   来源:西安晚报

    西安晚报讯  昨日是国际护士节,护士们获得了一份特殊的礼物——我国第一部关于护士和护理的立法《护士条例》实施。昨日,西安市卫生局800余名医院院长和护士代表参加《护士条例》知识竞赛。参赛护士通过看短片、现场看小品等形式,解答涉及《护士条例》内容的问题。    

    《护士条例》规定,护士执业有权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的护士,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执业健康监护的权利。

    《护士条例》中还明确规定,医疗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护士条例》对护士的权利也作出了规定,要求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首先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执业道德受到投诉,其所在医疗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医疗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吕华 实习生 杨冠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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