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着和煦的春风,“3·15”又走入我们的视野。中消协将“消费与责任”这个主题赋予了今年的“3·15”,旨在消费领域构建良好的环境。
《消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经营者、政府、消费者都要履行各自的责任。而在这个责任体系里,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承担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 上世纪80年代,在全球范围内,一些企业只顾自身利益,发生了很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为此国际消费者组织提出了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如今,这一概念日益被全球所认可。在我国,目前消费环境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仍比较普遍,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追根溯源,主要还是一些企业不诚信经营,不守法经营,一味追求利润,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 今年2月份,3辆某著名品牌汽车把北京一家4S店的停车场出口堵住,原因是这3辆车的车主由于车辆先后出现各种故障,要求换车或退车,但却长时间没有解决所致。有关人士透露,许多企业对于消费者投诉的产品质量问题,基本处理的程序都没有启动起来,或者设置种种障碍,如推卸责任,导致矛盾扩大化等。一些公共服务行业,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使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商业领域,大量不规范的、虚假的促销行为,也破坏了整个社会的诚信。诸如此类的事情,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使企业的发展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缺乏更多的消费支持。
众所周知,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企业提升自身价值获得消费者认可的过程。企业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令人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就会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和欢迎,也会刺激消费者的消费,进而为企业提供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使企业得到更多的利益。反之,如果企业只顾眼前利益,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不讲诚信,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会严重损害企业自身的形象和声誉,长此以往,就会失去消费者的信任。一旦受到消费者的唾弃,这样的企业怎能有前途可言呢?
一年前,中消协推出了《良好企业维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得到了众多企业的响应;今年1月份,国资委又下发了关于央企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均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实,“消费”与“责任”犹如一对孪生兄弟,若反目成仇,必将两败俱伤;若相互依赖,并肩前行,则会“双赢”,共同成长。(晓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