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内应享受的权益有:
一、职工有权向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进行公示,告知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指定的规章制度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劳动者除了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物质赔偿外,还可以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二、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唯一的合法形式,不承认口头劳动合同,达成口头劳动合同的,视为尚未订立劳动合同。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已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其它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用其它名义收取劳动者财物,否则,将会被劳动行政部门处以500-2000元罚款。
三、关于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约。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医疗、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劳动合同中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个人承包经营违法,组织与个人承包、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下四种情况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且距离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四、关于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3-12月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三个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劳动合同不满三个月,无试用期;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6)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无不符合录用条件,无违规违法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试用期已履约的,由用人单位按劳动者试用期满月的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约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9)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包括: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加职工大会等)。
五、有关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六、有关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50—100%的赔偿金。
七、关于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向劳动者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未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损害劳动者权益;
5)因用人单位过错而致劳动合同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规定;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者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9)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八、关于经济裁员:
用人单位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企业工会及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及职工意见,并将裁员报告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员;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1)订立较长期劳动合同的;
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中无其它就业人员,需赡养老人或抚养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通知被裁减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九、关于集体劳动合同(略)
十、关于劳务派遣(略)
十一、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杨爱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