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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受虐妇女综合症”
www.sn.xinhuanet.com   2008-03-04   来源:陕西省妇联信访室

    据陕西省妇联信访室2003年至2007年的投诉统计显示,有关家庭暴力的各类投诉从2003年的800人次,在不足5年的时间内已下降到了172人次,所占比例也从35%下降到了不足16%。社会法制环境的改善,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呈现着令人鼓舞的局面。

    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正视,由家庭暴力而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仍时有发生。尤其是长期遭受家暴凌辱和虐待的妇女以暴抗暴杀害丈夫的恶性案件,使妇女从受害人成为刑事犯罪的阶下囚,在不由令人扼腕长叹的同时,也使我们想到了法律界因此而引发的一次新理念的大讨论,这就是“受虐妇女综合症”。

    受虐妇女综合症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初由北美一些国家提出,并将这个社会心理学名词运用到长期遭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而被迫杀夫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去的。其认定,有“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妇女杀害施暴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了解和认识“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特点及有关国家的司法实践,对于提高我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及帮助受害妇女获得司法的公正审判都大有裨益。

    通过学习,我认为,有“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妇女必须具备两个重要特征:

    第一,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虐待,内心陷入极度压抑和恐慌,求助无力,求助无门;

    第二,对自身的生命安全完全陷入绝望。

    由于以上的特征和原因,受虐妇女表现的行为方式就是“杀死施暴者”。

    妇女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虐待,陷入无助又完全绝望的情况下,杀死了施暴者。如果法律只追究妇女杀夫的刑事责任,显然法律就有失公正,而要将妇女杀夫行为列为“正当防卫”范畴,又与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应为“正在进行时的……”法律条款相违背。即便妇女受虐令人同情,证据可靠,但在现阶段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官、法院都也难以作为。

    2005年9月,西安市未央区妇女杨某趁丈夫熟睡之际,用铁锤砸死丈夫,逃出家门,后在亲戚的陪伴下投案自首。同年同月,西安市妇联权益部接待了前来投诉的杨某正在读研的女儿刘某,根据刘某书面材料提供的线索,西安市妇联权益部在杨某所住的村庄,展开了周密调查,取得了杨某从新婚当天就开始长期遭受家暴虐待直至被丈夫赶出家门、包括村长、村民、房客等在内的267名群众联名按手印上诉法院请求对杨某减刑轻判等一系列可靠证据。

    杨某性格内向,自感卑微,遭受虐待,却从未求助,在无法摆脱受害环境又完全绝望的情况下铤而走险,杀死了施暴人——自己的丈夫,这完全符合“受虐妇女综合症”特点。按照北美一些国家的司法界定和实践,杨某应像加拿大第一例“受虐妇女综合症”判例的妇女拉娃莉一样,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但是不行,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规范了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超越法律而做出不符合法律的宣判。

    2005年12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杨某杀夫案。西安市妇联派维权干部参加了旁听,并根据调查所得到的事实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详实的证据报告,请求法院对杨某长期受虐问题予以关注。法庭上,西安市妇联有关调查报告被法庭作为杨某减刑的证据采纳,加之杨某的自首情节,杨某最终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她没有提出上诉。

    一件家暴引发的杀夫刑事案件似乎尘埃落定,但却引发我们更多的思考。

    2002年11月29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2003年12月,陕西省妇联与陕西省公安厅110报警系统联合发出通知,对家庭暴力的报警必须出警,予以干预;2005年11月1日,《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地方法规正式实施;2005年12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2007年1月1日,新修改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正式实施。这些法律中,对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投诉、处理、法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它们像一把把张开的坚固的法律大伞,为广大妇女遮风挡雨,又像一座座鲜明的路标指引着妇女维权的途径和方式。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完全可以依靠这些法律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杨某能对这些法律多少知道一些,自己的腰杆能够多少再坚强一些,如果她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女儿对母亲的支持多少能够更多一些……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杨某活出的应该是另外一个心宽气顺的天地。

    家庭暴力的普遍性、隐蔽性在拷问施暴者良知的同时,也在拷问着法律对受虐者的救助和公正。受虐人剥夺施暴者的生命是任何法制社会不能容忍而要给以坚决惩治的,但受虐人的特定环境、弱势地位,是不是也应该从法律的角度予以救助和关注呢?我们期待着,也为此努力着。

    妇女维权的旗帜高高飘扬,妇女维权的使命任重道远!(杨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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