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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www.sn.xinhuanet.com   2007-09-29   来源:陕西日报

    陕西日报讯   记者从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9月2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白云腾出席新闻发布会,并视察了质检机构宣传咨询活动现场。

    《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作为全国首部对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检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把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汇总归纳起来,通过条例做了统一的解释和理解,进而以优化检验资源配置为基础,形成科学的质量检验体系;以统筹规划为手段减少检验机构的重复设置和资源浪费;以满足检验市场的需要为目的,体现规范和引导相结合的监管思路。

    《条例》共分六章五十四条,所针对的质量检验机构是指通过检测、监测、测试等活动,经计量认证考核合格,可以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技术服务组织。包括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医疗卫生检验机构、资源环境及节能检测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等。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对违反本条例的质量检验机构,可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吊销计量认证及资质确认证书等行政处罚。(记者 胡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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