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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车船税有关问题答疑
www.sn.xinhuanet.com   2007-06-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规定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为了贯彻落实条例规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了基本工作流程,并规定了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为了便于大家理解通知有关精神,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有关部门负责人:机动车的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的特点,且纳税人多为个人,征管难度较大。另外,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又存在道路不熟悉、停车困难、花费时间长等种种不便。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提高税源控管水平,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

    记者: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都需要缴纳车船税吗?

    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规定,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都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这些车辆中,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免税的车辆以外,若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

    记者:对于已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了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在购买"交强险"时再次缴纳车船税?

    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于已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当年度机动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到保险机构购买该车辆的"交强险"时,不需再次缴纳车船税。但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已完税车辆的完税凭证。保险机构将把完税凭证的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记者: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减免税的机动车辆,在购买"交强险"时,是否还涉及车船税事项?

    有关部门负责人: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拥有其他减免税车辆(如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的纳税人,应首先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对于免税车辆不需要缴纳车船税;对于减税车辆,由保险机构根据减税证明的要求计算征收车船税。保险机构将把减免税证明的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并将上述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记者:对于不需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应到哪里缴纳车船税?

    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于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又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辆,纳税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自觉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记者:对于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机动车辆,车船税应如何计算?

    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于临时上道路行驶、境外临时入境、以及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机动车辆,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记者:对于纳税人逾期缴纳车船税的,如何计算滞纳金?

    有关部门负责人: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被保险车辆前次投保的保险单,以便保险机构查验被保险车辆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要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分年度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记者:对于已完税的纳税人,如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应如何办理?

    有关部门负责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后,要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如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可以凭"交强险"保险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开具。

    记者:如果纳税人与保险机构就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发生争议的,纳税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有关部门负责人:纳税人与保险机构就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等问题发生争议的,纳税人可以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反映,地方税务机关将及时处理。

    记者: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如何申请车船税退税?

    有关部门负责人: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已完税的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若在当年发生符合车船税退税条件的情况,可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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