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报讯 记者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了解到,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修正案草案)》中提出,由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草案应该明确省政府出租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这样有利于陕西省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根据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国务院关于城市公交客运管理体制的改革精神,应当明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省出租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两级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因此,条例第六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表示,目前陕西省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基本上都是有偿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相对稳定。由于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取得时间先后差异较大,取得经营权的费用最高的达到十几万元,一旦取消有偿使用制度,势必造成不平等竞争,可能影响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使用制度符合这一法律规定。(记者 王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