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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全文)
www.sn.xinhuanet.com   2007-03-22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

    七、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十)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必须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院校学历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优先录用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十一)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院校要强化对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推进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并重的双证书制度。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2006年起,市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市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鼓励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服务工作。

    八、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保障职业教育发展

    (二十二)加大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市、区县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2006年底前,都要设立职业教育专款,主要用于省级项目配套、实训基地建设和示范专业建设等。“十一五”期间,市政府投入8000万元,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主要用于省级项目配套、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养培训、贫困生资助、农村职业教育。九区职业教育专款每区每年不低于100万元,四县每年不低于80万元。

    (二十三)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市、区县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3%。职业学校、乡镇农技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市、区县安排的扶贫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30%-50%用于农村职业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发挥区县财政对中等职业教育投入的主渠道作用,确保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确保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确保到2008年前使职业学校财政供给水平逐步达到或高于同级普通中学。

    (二十四)企业要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并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企业每年初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本单位在职职工培训教育计划,劳动保障、监察、税务部门定期检查企业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确保培训经费足额到位。新建企业及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

    (二十五)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市、区县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农业及地矿等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二十六)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的资金投入要逐步实现与职业学校办学绩效挂钩,对就业率高、办学效益显著的职业学校,打破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优先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市、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各项职业教育经费及时、全额用于职业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经费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对于违规违纪行为,要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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