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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宣传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www.sn.xinhuanet.com   2007-03-02   来源:西安晚报

    西安晚报讯 修订后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于今年起实施,但老百姓了解并不多,1日,陕西省人大、省妇儿工委等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向市民介绍了新办法中的诸多亮点。

    应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但没对性骚扰加以界定,我省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规定性骚扰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在防止家庭暴力方面,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受害人和施暴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及时出警,依法处理。而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以及因年老、残疾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妇女,提供维权帮助。

    乡镇政府应有女性正职领导

    虽然各地陆续实施了职工生育保险,但实际覆盖率不足16%,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并纳入社会统筹范围。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另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孕产妇的生育费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按规定报销,为农村的贫困孕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在农村逐步推行免费住院分娩。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增加了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领导成员中,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成员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直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成员中,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组织中都要有女性比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正职领导。

    针对陕西省目前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的现状,《实施办法》还增加了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对女性儿童少年任何形式的性侵害等内容。 (记者莫瑞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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