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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代会常务委员会修改《选举》决定
www.sn.xinhuanet.com   2007-02-15   来源:陕西日报

    陕西日报讯 (2006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代表选举工作应该统一部署。”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驻在地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修改为:“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四、第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原第(七)、(八)、(九)、(十)项顺延为第(八)、(九)、(十)、(十一)项。

    五、第三十条修改为:“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应分别划分选区。”

    六、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七、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不进行选民登记。”

    八、第四十四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分别在各选区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

    九、第四十五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十、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十一、第六十七条修改为:“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破坏选举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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