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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社保政策
www.sn.xinhuanet.com   2007-02-02   来源:西安晚报

    西安晚报讯 记者从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月1日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下发,我市和宝鸡、渭南、延安市和杨凌示范区被列为先期试点市区,省上要求要在2007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其他市要在2007年底前出台实施办法。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保对象范围确定

    实施意见规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其范围主要包括:因城市改造扩建,失去土地的“城中村”农民;因兴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而被征地的农民;因兴建大型企业或其他生产项目、建设发展小城镇、道路扩建、延伸等原因而被征地的农民。

    下列人员不在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范围: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土地被征收后,政府已作适当安排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土地被征收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或出国(境)定居的;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具体对象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并根据上述条件自行确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确定的程序为: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研究,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大龄和老龄人群是社会保障重点对象

    意见要求,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在实施过程中,各地要结合实际,对符合条件的新被征地农民,政府应在征地的同时即做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要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决。

  被征地农民就业纳入就业再就业整体规划

    各地要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整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在劳动年龄段内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并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被征地后要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订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在具体实施中,根据被征地农民的不同情况,分别为其建立制度基本统一、缴费档次自选、待遇标准合理、参保方式灵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年满18周岁征地后要纳入养老保险

    对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员,征地后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实行一次或分次缴费的办法。根据当地测算结果,区分年龄实行不同档次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鼓励劳动年龄段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财政、村集体分别给予一定年限的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被用人单位录用后,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原个人账户保持不变,到达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享受的领取额分别计算,统一发放。

  ●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也要有保障

    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没有建立上述制度的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尽快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的社会救助范围。

  ●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意见要求,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根据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简便易行等原则,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主要应根据当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平均预期寿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指标测算,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标准挂钩,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条件的地方,保障标准可以适当提高,具体缴费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确定。(记者李茗实习生李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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