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报讯 日前,陕西省政府批复省交通厅、省物价局有关报告,根据省政府《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和该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际,同意对行驶陕西省收费公路超过公路承载能力30%以上的载货类汽车,在计算通行费时,其正常装载部分10—40吨区间基本费率不再给予递减优惠,统一按基本费率计算收取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的部分重量,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部分重量,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以上调整部分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郭文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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