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几个问题 | | www.sn.xinhuanet.com 2007-01-05 来源:中国教育报 | |
3 加强管理监督,不断提高民办教育的办学质量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显然,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不是规划一定要建多少所民办学校,而是要确立民办教育的地位,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民办教育事业的管理,确保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政府既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更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监督。这是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严格审查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
应该说,在《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之前,为了扶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各地对民办学校准入条件的要求是比较宽的,不少学校是通过租借校舍来办学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必须按照办学的基本条件来审批民办学校。要实施民办学校审批责任制,不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特别是没有自己独立的校舍,靠租借房子办学的,一律不准审批。
保持合理布局,避免在一个地方民办学校过度集中,防止恶性竞争,也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审批,不仅要考虑办学条件,还要研究本地民办教育发展的状况,注意当地需要什么类型的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布局是否合理等,以防止盲目办学、重复建设。
义务教育阶段名校办分校必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这些基本条件必须坚持,不能放宽。我们积极支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的发展,但支持的必须是新增的教育资源,而不是现有公办教育资源的转制,必须严格把握这个政策界限,绝不允许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改制。
(二)帮助民办学校找准发展定位
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不仅体现在依法管理上,还体现在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上。一是要帮助民办教育举办者科学决策。如帮助举办者分析办学环境,分析老百姓对民办教育的需求等。二是要帮助民办学校科学定位。指导民办学校办出特色,帮助民办学校找准自己面向哪些家庭办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等。这几个问题是相互关联的。民办学校是靠特色、高收费生存,还是靠质量、低收费发展,是需要办学者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慎重决策的。
(三)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又对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当前各级教育行政和有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一是对民办学校的教师培训和教学改革的指导要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一样管理。二是对民办学校每年要进行一次教育教学质量督导检查。三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广告管理。严禁通过夸大办学条件、办学成绩、虚假广告等招揽学生。
(四)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上述一系列规定,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是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除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外,严禁收取高额建校基金;已收取了建校基金的民办学校要立即进行清理。二是督促民办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档案。民办学校必须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与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民办学校的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不得打白条、设账外账,要增加财务透明度。民办学校的资金要自觉接受收支两条线管理,增加资金使用的计划性、合理性,尤其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必须提留的资金按标准留足,不得挪作他用。三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民办学校除按规定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外,还必须接受审批机关的财务监督。从各地的经验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坚持财务年审制度。(张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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