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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常规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要建立和完善德育工作的各项常规管理制度。如定期学习制度、理论研究制度、班(团、队)会制度、检查评比制度、总结交流制度、表彰奖励制度等。所有制度要装订成册,并建立一套德育常规管理档案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要建立升国旗度,严格按照《国旗法》和国家教育部要求开展升降国旗教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要建立专题活动制度。如:学雷锋活动、科技活动、 "爱国十做到"和"校园十无"活动、体育节、艺术节等,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寓德育于活动之中。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要建立表彰、奖励制度。每学年评选各级"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先进班集体"、 "优秀班主任'、 "德育先进工作者",并进行表彰奖励。还应设立特长生、进步生等单项奖,形成有本校特色的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和天赋,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要结合重大节日,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并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活动方式。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要建立各种让学生参与管理与自我管理的制度。如文明行为监督岗、示范岗、一日班长制、值日值周生制、班干部竞争上岗制等, 引导学生进行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要建立培训学生骨干队伍的制度。通过举办少先队知识讲座、业余团校、党课学习等,提高学生骨干的思想觉悟,锻炼他们的工作能力,发挥他们的带头和桥梁作用。
第四十条 中小学要建立帮教制度。每学期要对潜能生进行摸底调查, 由学校各级领导教师分工负责,制定有关帮教措施,认真做好其开发转化工作。
第八章 物质保证
第四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为德育工作提供一定的经费保障,用于德育工作专项开支最少不得低于杂费总额的10%。
第四十二条 中学要有政教处办公室室,要保证办公设施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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