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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www.sn.xinhuanet.com   2006-12-29   来源:西安晚报

    精神正常无需鉴定二审维持死刑原判

法庭宣判邱兴华死刑并立即执行后,邱紧闭双眼。

    12月28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邱兴华特大杀人一案。法庭当庭宣布:维持安康中院一审刑事判决,终审裁定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验明正身后,邱兴华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在12月8日的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此案两大焦点展开激烈的法庭辩论,即对犯罪原因的认定和是否采纳为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展开。邱兴华的辩护律师张桦当庭提出请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要求,因其未提交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未得到法庭的采纳。

    28日上午,省高院合议庭经过半小时的庭审后认为,邱兴华故意杀人目的明确,且杀人后多次躲过公安机关的围捕,证明其是在有意识地逃避打击。在侦查、起诉阶段的多次讯问和一、二审法院审判中,其对杀人、抢劫的动机、原因、手段及现场情况均作了前后一致的供述,回答问题切题,思维清晰,无反常的精神表现。综上足以证实上诉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犯罪时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对辩护人要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9时40分,审判长宣布审判结果,邱兴华在两名法警的搀扶下站了起来,审判长询问邱兴华是否听清楚了判决结果,邱兴华高声回答:“听清了。”验明正身后,邱兴华即被法警押上了法庭外等候的死刑执行车。

    9时50分,邱兴华被押至刑场。10时许,邱兴华在安康江北江边的采沙场被执行死刑。律师观点邱兴华的辩护律师认为

    审判和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昨日下午,本报记者在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采访了邱兴华的辩护律师张桦。

    记者:为何会在为邱兴华辩护时提出要为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张桦:我主要是通过四个方面感觉到邱兴华的精神似乎不是很正常。第一,他作案手段十分残忍,不像常人所为。

    第二,邱兴华的母亲和其他几名直系亲属本来就是精神分裂症的患者,这种疾病是有一定遗传比例的。

    第三,我在会见邱兴华时,明显感觉他的表情、动作和神态都和正常人有一些差别。

    例如他在看守所内一直在写书,同时还在给国家领导人写信,谈论一些他对于国家政治、台湾问题及中日关系等问题的看法。

    再比如他听说自己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所关心的并不是自己的生命什么时候走到终点,相反却开始抓紧时间写作。这些表现都和正常的死刑犯有着明显的差别。

    第四,我在为邱兴华辩护时,接受了一些专家和学者的观点。所以我在邱兴华案二审的时候正式向法院提出要为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并且书面递交给了法院。

    记者:邱兴华案件在12月8日才二审开庭,而在12月28日就进行了二审判决。这一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张桦:根据规定,二审的死刑案件的审限一般在一个月左右,疑难复杂的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延期一段时间。邱兴华案件的二审审限和执行期限都在法定期限内,从程序上来说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但根据程序法的规定,我作为邱兴华的辩护人应该在开庭的前三日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而我是在27日中午11点才接到安康法院的电话。从严格意义上讲,法院的这一做法有不妥之处。最后愿望庭审前邱兴华表示我有罪我后悔

    出书的愿望也许无法实现本报安康讯28日上午8点30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继续审理“7·16”特大杀人案前的半小时,邱兴华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我有罪,我后悔。”

    羁押室中,再过4天就满47岁(1959年1月1日生人)的邱兴华身着黄色外套,看起来气色不错。点燃一支香烟后,他幽幽地说道:“杀人偿命,借债还账,这不用说是正确的。我给别人、社会、包括我自己带来了不可用语言表达的痛苦,我现在很后悔。我现在的心愿就是,在我有生的这段时间,能够把我这本书(“金笔定江山”)写完,我要把我在监狱里写的书写好,让大家把我作为反面教材,起到教育社会的作用。”

    但是,邱兴华出书警世的愿望也许永远无法实现了。一个半小时之后,接受完法律正义宣判的他便走上了通向刑场之路。也许,邱兴华自身可悲又可恨的短暂生命旅途,已足以起到警示世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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