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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两巨贪昨被执行注射死
www.sn.xinhuanet.com   2006-12-15   来源:西安晚报



罪犯周利民、刘怡冰(左)被验明正身,执行注射死刑。通讯员陈玉明记者张小乙实习生王婧摄

    以高息存款为诱饵,贪污和挪用国家资金2.0627亿余元,致使其中1.3亿余元无法追回,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此案在陕西省曾产生很大震动,也成为陕西省建国以来最大的金融系统贪污案。14日上午,这一案件的两名主犯———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北大街支行原行长周利民和会计刘怡冰,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注射死刑。

 贪污犯周利民,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丰润县,汉族,大学文化,曾住在陕西省西安市建行家属楼,原系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北大街支行行长。贪污犯刘怡冰,女,1968年12月31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大专文化,曾住西安市香米园莲湖区教委家属院,原系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北大街支行会计、信贷内勤。

    14日上午9时30分许,执法人员首先对罪犯周利民在专门的死刑执行车上执行注射死刑,之后对罪犯刘怡冰执行死刑。将近10时,执行完毕。

    据了解,周利民和刘怡冰在12月12日接到死刑核准判决书后,情绪有所波动,当晚睡不着觉,看守所为此分别派多人负责照看他们,与他们聊天。刘怡冰在执行前穿的是一件红棉袄。执行死刑前两人的情绪都比较平静。在执行前,法官问周利民有什么遗言时,周掏出事先写好的遗书交给了法官。

    高息为饵侵吞2亿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从1997年9月至2000年10月,周利民和刘怡冰一起,以高息存款为诱饵,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私刻印章、私拿空白存单、给储户出具“大头小尾”存单等不法手段,用私自制作的存单、存款证明书等骗取储户巨额存款。他们共同或单独吸收了30余个单位和许某等近400名个人的资金共计4.8444亿余元,周利民、刘怡冰将上述资金不入银行账,由其个人支配或占有。

    扣除为掩饰作案支付高息和兑付到期存款2.7817亿余元,二人实际侵吞资金2.0627亿余元。

    大肆挥霍疯狂赌博

    周利民与刘怡冰对骗来的资金大肆挥霍和占用,并将贪污、挪用所获赃款,除非法转给“关系单位及个人”使用外,周利民还以“周英”的化名,注册成立了陕西福星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并给其前妻张某的一公司转款50万元,给其妻廖某购富康轿车一辆,又先后数次携家属及朋友到境外游玩,并用赃款进行赌博。

    刘怡冰用赃款注册成立了一汽车租赁公司,购买汽车20辆,让其弟刘某出任法定代表人,购买住房两套,凌志轿车一辆,常年包住在西安多家星级宾馆,还多次去韩国、香港等地游玩,为其男友刘某某投资100万元在咸阳办厂,后被刘转走。

    案发后,追回赃款及二被告人用赃款购置的房屋、汽车等共折合704万元,其余1.3亿余元无法追回。

    伺机外逃被抓回

    周、刘二人在疯狂骗取储户存款的同时,还办理了护照伺机外逃。1998年12月,周利民通过香港一商人采用非法手段,办理了化名“黄志伟”的港澳通行证。

    1999年元月,周利民在香港申领了“黄志伟”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和回乡证。2000年10月,又用此回乡证逃往香港。2001年7月23日在香港被抓获。

    刘怡冰化名“刘吴芳”,于2000年10月逃往国外。2001年8月,我公安人员在印度尼西亚将其抓获。

    依法执行注射死刑

    2003年7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周利民和刘怡冰均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死刑。宣判后周利民、刘怡冰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3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贪污罪判处周利民、刘怡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4日,西安市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依法对罪犯周利民、刘怡冰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注射死刑。记者张小乙实习生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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