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国家质检总局在1999年和2005年发布的两个保护规定都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监管方面缺乏明确的规范。由陕西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主要是对国家保护规定的细化和工作程序的规范,它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使用、保护、监督和处罚均作出明确规定,并有了新的突破。例如:明确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构由省政府成立产品保护委员会,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保护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保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本级质监部门;明确了地理标志的使用办法,若生产经营者要使用专用标志,应经所在地保护机构同意,向省保护机构提出申请,经省保护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方可使用;设置了保护监督和处罚条款,如规定擅自印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 (记者李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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