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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晚报讯 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12月3日上午闭会,会议通过了四部地方性法规。分别是《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护法>办法》《陕西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
法规名称《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实施时间公布之日起
实施客运车不贴票价表要挨罚
条例规定,客运班车应当按照批准的营运线路、班次、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和脱班。客运班车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张贴票价表,标明经营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客运班车未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标明经营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载客故意绕行可吊销营运证
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以欺骗、强迫、威胁或者兜圈绕行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旅客;二是无正当理由终止运输、中途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运送;三是伪造、倒卖、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营运许可证》。
无证暂扣车辆不得收取保管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当事人车辆的,应当出具暂扣证并告知当事人在20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于当日退还暂扣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时,应当帮助当事人联系车辆,将乘客或者货物及时转运。
违规拦车责任人受处分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不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是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三是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是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五是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六是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七是其他违法行为。
法规名称《陕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护法>办法》
实施时间2007年1月1日
乡镇以上政府要有女性正职领导
办法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低于30%;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低于25%。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正职领导。女性相对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女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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