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新华网
 
 
 ·您的位置: 新华网陕西频道 >> 陕西政务
陕西审议<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www.sn.xinhuanet.com   2006-12-01   来源:陕西日报

    ●用人单位不得违规要求女工提前退养

●推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逐步在农村实行免费住院分娩

    ●对性骚扰作以进一步界定

    陕西日报讯 记者从11月29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获悉,会议正在对《陕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修订草案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陕西省部分市(县)及有关部门的立法建议和意见,在草案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修改。

    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政策时,自行制定政策,有的规定女职工42岁退养,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劳动权益,建议实施办法对此予以限制。草案修改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退休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要求女职工提前退休、退养。”

    有的地方提出,在城镇推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是解决女职工生育保障的重要途径,建议实施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并纳入社会统筹范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生育的,按照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核报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费用;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女职工的生育医疗等费用。”

    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目前农村孕产妇的住院分娩费用是由政府财政按规定补助一部分,农民通过农村合作医疗解决一部分。考虑到目前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在43个县试点,免费住院分娩需要逐步实施。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孕产妇的生育费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加大对农村生育保障的经费投入,为农村和城镇的贫困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逐步在农村实行免费住院分娩。”

    在草案中,关于性骚扰仅原则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草案关于性骚扰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不好掌握,也不利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建议对性骚扰作以进一步界定。草案修改稿作出规定,“本办法所称性骚扰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记者 王雄)

 

Copyright © 2000-2004 SN.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新华网陕西频道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华社及新华网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
均为新华通讯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频道法律顾问 王洪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