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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政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废止
www.sn.xinhuanet.com 2006-11-29 来源:西安晚报
西安晚报讯 11月28日,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发文废止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几个文件,以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来实施。
1992年5月11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重大和特大事故,结案时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向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处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出台,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与该法有冲突,以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来实施。 (记者郑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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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郝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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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道法律顾问 王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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