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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情形致学生伤害学校应承担责任
www.sn.xinhuanet.com   2006-10-08   来源:陕西日报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陕西日报讯 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了《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条例》规定了12种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这12种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为:学校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要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校知道教职员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给予必要照顾;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学校教职员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伤害直接相关的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条例》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当事人双方协商;当事人双方自愿,可以书面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提起诉讼;直接提起诉讼。(记者 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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