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日报讯 全国首部针对建筑节能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草案)》日前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这部第一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市政设施照明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轮廓灯、景观灯、霓虹灯的照明度与时间规定。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容积率在1.0以下、绿化率在40%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回收利用和中水回用设施;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回收利用设施。同规模的既有建筑物应当逐步配套建设相应的中水回用设施。建筑物、市政设施照明工程应当选用节能型产品,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和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照明耗电,提高照明质量。建筑物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8月3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分组审议该《条例(草案)》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规中要明确指出建筑节能执行的标准,并要明确具体由谁来执行这项工作。同时,建议“对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做到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应该写入法规之中。(记者 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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