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晚报讯 记者从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获悉,常委会组成人员正对《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根据此草案,革命遗址文物首次写入了陕西省的省级地方立法中。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涛介绍说,我省遗存的近现代革命遗址极为丰富,保护好这些革命遗址文物是文物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2001年我省曾制定了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认为这次修订文物保护条例应当对全省范围的革命遗址保护提出要求。所以修订草案专就此作了规定。
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对革命遗址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拨付专款修缮、保养,需要在原址上重建或者迁移、拆除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有关单位和个人占用的革命遗址,需要向公众开放或者继续使用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迁出。
另外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遗址确定为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结合革命遗址保护做好相关文物的征集、整理和展示工作,免费向学生或者定期免费向公众开放”。 (记者李茗实习生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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