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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舞弊者规章苍白无力?
最先暴露出来的相关责任人,已受到了不同的行政处分。但这样的处理能否作为后来者的前车之鉴,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不少人把期望的眼光投向刚性的法律。
一位法律界人士对此并不乐观,他说,在教育领域,目前对考试舞弊的规定主要是原国家教委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务院转发的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的《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各类高等教育考试中替考等违纪舞弊现象的通知》。“以通知、意见、规定等方式对考试作弊进行规定,缺少法律的权威性。”
专家认为,这些弹性约束面对舞弊者显得苍白无力。另外,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学校自行其事,对同样的作弊,各家处罚不同。所以,如果国家不以立法的形式作出规定,处理舞弊问题的无序状态必然会继续下去。
“事实证明,诸如高考之类的国家级考试单纯靠纪律或规章制度进行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刘武俊说。
然而,目前中国并没有颁布考试法。曾有媒体报道,考试法将在近期出台,但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很快出来辟谣:考试法起草工作尚处于前期调研和学术研究阶段,没有进入立法程序,也没有列入有关立法机关的立法计划。
这也使得替考事件在法律定性上显得模糊。就洋县替考事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人接受采访时指出:“问题的关键是看这究竟是学校组织的练兵还是替考。如果是练兵就属于违规,如果是组织替考,就属于舞弊。”
“判断违规还是舞弊最好还是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一位法律界人士说。
在这点上,地方立法走在了前面。今年3月,重庆市公布《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考试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报名考试规定的;侵犯报考人员合法权益的;疏于管理,致使考试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及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能否终结舞弊行为?
那么,我们能否假设,未来“考试法”出台后,是不是就能有效杜绝考试中的徇私舞弊行为?
法律专家认为,一部法律的出台需要恰当的时机,更需要相关法律的配套和可操作性的细则。“例如一些具体问题:教育考试的运作程序、考试制度如何规范、大的考场舞弊行为如何处理,考生权益等都要有相应的法律作出专门规定,否则,就将导致对舞弊行为的处罚,或是严厉到刑事制裁,或是“温柔”到纪律处理,走向两个极端。达不到惩前毖后、警示教育的效果。”
“不仅教育考试,还有未列入教育考试范畴的会计师和经济师资格考试以及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全国性统一考试等,也应当做到有法可依。”刘武俊说,考试立法应当实现统一化和权威性,在考试法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由国务院法制办先制定一部类似于“国家考试条例”的专门行政法规。
“此外,还有必要重视考试舞弊现象的司法治理问题,必要时应当允许执法和司法机关介入对涉嫌严重考试舞弊行为人员法律责任的调查及追究。”刘武俊说。
专家认为,虽然对于在考试中索贿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利用考试进行诈骗等行为,在刑法中可以找到相应条款来让其“对号入座”,但是对舞弊处罚的制度仍有许多地方还需完善。专家建议,将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的主体扩大到学校工作人员等其他相关人员。另外还应增加单位犯罪,对集体舞弊行为给予准确惩治,并应设置不同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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