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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酒店拒绝自带酒水侵犯消费者权利
www.sn.xinhuanet.com   2006-05-17   来源:新华网陕西频道

    新华网陕西频道5月17日电(记者耿学鹏)有关酒店饭店是否有权拒绝客人自带酒水的问题,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热点话题。西安市消费者协会近日明确表态:酒店、饭店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西安消协16日召集部分消费者和法律界人士就自带酒水问题展开讨论,几方人士各抒己见。

    一些消费者代表认为,消费者自带酒水大多出于两种情况,一是酒店酒水价格太高,二是自带酒水是朋友赠送或自己珍藏,在一定场合饮用有特殊意义。这都是酒店不能满足消费者需要时作出的选择。既然店家不能满足消费者需要,就没有理由阻止消费者自带酒水。

    法律界人士则直接指出,禁止自带酒水侵犯消费自主选择权。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贞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如果经营者以经营地位优势,单方面设定题述交易条件,则表现了与消费者不平等地位,侵犯消费者消费自主选择权,也涉嫌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当然,如果涉及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的限制,则不构成对消费自主选择权的侵犯。如果经营者不出售任何酒精类产品,也不构成侵犯。另外,法律条文是对社会现象和行为的抽象概括,不可能对每一行为给出具体条文。因此,经营者不能以法律没有对“自带酒水”做出具体规定而认为法律不禁止便可作为。

    西安消费者协会在讨论会上表态说,部分酒店、饭店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的做法,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中的三项。

    其一,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部分酒店、饭店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做法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其二,酒店、饭店酒水定价高,又不允许消费者自带,违背价格合理、公平交易的条件,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其三,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必须得到尊重的权利。个别饭店、酒店店堂告示“禁止自带酒水”、“自带酒水莫入”等带有限制性、歧视性词语,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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