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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煤矿企业须预先存储风险抵押金 | | www.sn.xinhuanet.com 2006-04-15 来源:新华网陕西频道 | 新华网陕西频道4月15日电(记者石志勇)陕西煤矿工人的权益有望得到进一步保证。记者从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新出台的《陕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煤矿企业预先存储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据了解,陕西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工业局等单位日前联合下发了《陕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陕西省境内的煤矿企业建立专门账户,储存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对国有煤矿企业,要求按照核定(设计)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存储不同数量的风险抵押金,其中最低要存储100万元;最高存储600万元。对非国有煤矿企业,则要求风险抵押金按照下井人数的三分之一、每人20万元的标准存储。 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限于: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定下达。由煤矿企业按时足额存储,煤矿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储、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拒不缴纳的,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煤矿监察机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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