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随着《宝鸡市县区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宝鸡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进入了应保就保、全面覆盖的全新阶段。基本原则即实行政府组织、企业筹资、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共同负担的原则。保障范围是指县区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中在原企业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目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待遇标准为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在册退休人员人数缴纳6%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其住院医疗待遇按《宝鸡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执行,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补助标准为6%的医疗保险费由市、县财政补助4%,企业和退休人员缴纳2%;每人每月8元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负担5元,企业和个人负担3元。(通讯员 杨西民 记者 韩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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