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业新标准出台
新华网陕西频道 2003-05-08 电

  “就业”与“失业”概念被重新界定。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这是记者昨天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的。
  
  按照新的界定标准,“就业人员”指男在16至60岁,女在16至55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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